亲朋好友担保贷款 逃避推诿无法执行

发布时间:2019/7/4 16:43:45 来源:


201372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的放开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近日,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采访时了解到,2011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涉及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12件,标的额达17亿元,涉及被告2300余人,且案件数、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集美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上半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9件,涉案金额1683万余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11%2194%
 
  这些数据值得警醒:当前农村信贷业务仍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如果不予以重视,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贷款利率的放开无疑将进一步放大农村信贷风险,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势必会冲击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亲朋好友担保贷款 逃避推诿无法执行
 
  几年前,陈建设(化名)为了获取贷款找了8位亲朋好友作为担保人,小林也是其中之一。后来陈建设因生意经营不当无力还款,加上欠了巨额的高利贷,干脆一走了之,杳无音信。
 
  不久前,集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王峰带着书记员又一次来到了小林家送达。在了四次躲猫猫后,这一次小林终于不小心被个正着。面对法官,小林觉得自己很委屈,钱不是我借的,我也没钱还……”
 
  这起案件中,8个担保人中有2人外出打工联系不到,剩余的担保人要么对法官避而不见,要么则互相推诿,明确表示不愿还钱。该案仅送达应诉材料就跑了不下数十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最后还不得不对部分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案件审理前后近9个月,判后无一被告愿意履行判决,只能强制执行。
 
  王峰表示,由于多数农民缺乏可以有效用于抵押的财产,如商品房、汽车等,农村金融借款基本上采取保证担保形式,每笔借款都有一定数量的担保人,因此被告数量较多。
 
  2011年以来,集美区法院审理的85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涉及被告376人,平均每件44人,部分案件担保人达78人。数量较多的被告给法院的送达和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部分案件因借款人或个别担保人逃避债务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拖延了案件审理进度。而这些案件事实普遍较为清楚,当事人对债务普遍没有异议,只是由于被告缺席审理现象较多,很多案件只能判决结案、公告或留置送达。
 
  这类案件即使判决结案,被告自动履行的也非常少,被告故意逃避债务使案件审判效果难以实现。在厦门法院已审结的495件案件中,92件案件借款人或担保人故意逃避债务导致需公告送达,109件案件被告不到庭,判决后实际执行到位及自动履行仅89942万余元。
 
  客户资信审查不严 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金融借款为农民提供了资金支持,但是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把关不严,也埋下了一定隐患。
 
  农民黄有福没有固定工作,妻子在村里的一家私营鞋厂打工,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2011年,为了建新房,黄有福向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并找来自己的两个哥哥和两个妻舅作担保。
 
  在接到黄有福的贷款申请后,信贷员小孙简单地询问了一下黄有福自身及担保人的情况,对黄有福的家庭收入状况并没认真核查。他认为黄有福的哥哥黄有贵做包工头,收入可观,还款应该不成问题,于是在缺乏细致的贷款风险评估的情况下,银行予以放贷。
 
  2012年,贷款到期,黄有福无力还贷。而担保人黄有贵为承接工程自身有180万元贷款,其他担保人亦无力还款。银行催讨贷款多次无果,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
 
  这样的案件并非个案。在其他案件中,有些借款人资信欠佳,有些借款人收入不稳定,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但贷款数额却较大,还款能力与贷款金额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也有个别信贷人员为了自身业绩或碍于情面,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结果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保证担保随意运用 保证人被忽悠签字
 
  尽管法律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农村金融借款中普遍运用的保证担保形式却加大了履行的难度。
 
  部分信贷人员对担保人存在风险提示不足,甚至存在代为操办等情况,导致担保人没有全面了解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内容,对担保责任缺乏了解;个别案件担保人还反映信贷人员存在以不放贷给担保人为要挟强迫其为他人的借款作担保的情况。
 
  在某金融机构诉王某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名担保人在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和庭审时一直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其中两名担保人称根本不知道担保是什么,是信贷员让他们签字,并称只是签个字,不会有什么问题。而另一名担保人则称信贷员让他为该笔贷款作担保,如果他不答应就不批准他自己的贷款申请。
 
  但由于没有有效的证据,法院最后判决三名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送达判决书时,声称被逼迫作担保的那位担保人怒不可遏,扬言要砍死那位信贷员,在承办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该担保人才冷静下来,并最终接受了判决结果。
 
  根据统计,集美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中,担保不规范的现象约占到全部农村金融借款纠纷的90%,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信贷风险,也导致纠纷处理过程中担保人情绪较大、互相推诿。
 
  从实践看,金融机构部分信贷人员对担保人的审查比较随意,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只要有担保人就可以放贷,担保人越多越好,但对于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能力却疏于审查。而实际情况是,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特别是联保的贷款合同,担保人本身也有借款,所担保的债务加上自身债务远远超过了其偿债能力,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此外,由于担保人大多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金融机构随意运用担保也易导致亲朋反目、好友绝交,给农村的和谐关系带来不良影响。
 
  资金用途掌控不严 信贷风险持续增加
 
  从借款合同看,借款人以个人名义为生产经营借款,涵盖近海养殖、农林种植、生猪养殖、食品加工、服装加工、石材加工、工程机械、设备制造、金属材料等行业,这类案件占集美区法院借款纠纷案件的84%,涉及中小微企业100余家。但实践中,农村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甚至放贷、赌博,而部分信贷员放贷后对借款人用款情况较少跟踪调查,使得信贷风险增加。
 
  在农商行某支行诉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申请贷款的用途是自建住房,但由于沉迷六合彩,其拿到贷款后全部用于购买六合彩,最后欠下巨额高利贷后跑路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为孙某,但实际上孙某和信贷员及其他担保人都称实际的用款人是孙某的朋友廖某,廖某因债务较多无法贷款,在信贷员建议下就找了孙某并以孙某的名义贷款,后来廖某跑路,孙某拒不还款,信用社只好起诉孙某。
 
  由于合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金融机构只能起诉那些名义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导致名义贷款人在诉讼中情绪较大,此类案件约占10%
 
  农村金融市场亟待“破冰”
 
  记者观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渐渐被催生。尤其是近年来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城镇化带来巨大融资需求,农户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扩大生产、改善生活、创业开公司……当城市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等等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不断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时,农村仍面临着贷款难的尴尬境地。实践中,当农民出现资金短缺时,首选的仍是向亲戚朋友借款,这种窘境客观上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而贷款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这就加剧了农村市场对金融的迫切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供应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与城市不同,农村金融面临的是分散的小农户,城市使用的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在农村严重缺乏,同时农业经营也面临着很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在追逐利润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往往对农村的小额贷款缺乏热情。再加上繁琐的审核程序与严格的金额控制,使得农民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或者难以获得自己所需资金数额的贷款。
 
  目前通过发放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政府试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且也确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农村金融仍存在供给与需求失衡的问题,供给不足仍然是困扰三农发展的重要问题。现有条件下,农村金融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近日,央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利率放开被许多人解读为金融改革破冰之旅已经启动。希望看到的是,金融改革也能破开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与供应间失衡的坚冰,这样才能为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注入一股源源不断的动力。
 
  多管齐下 疏堵结合
 
  法官建言
 
  记者在采访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平时,他强调,审理好农村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于规范金融秩序,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加强平安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刘新平给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监管,规范农村信贷业务,在加大农村实体经济贷款扶持政策的同时,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规范贷款担保活动,强化贷款担保风险提示。要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
 
  二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与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发放与回笼。有条件的农商银行应设立专业法律事务部门,加强贷款法律风险审核和诉讼业务指导,规范案件诉讼行为,提高不良债务追讨效率。
 
  三是加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借款纠纷调研,构建覆盖农村的个人资信网络,加大对违约责任和恶意骗贷行为的惩处力度。应加大贷款人的诚信调查力度,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加强与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的联动,通过他们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系管理机制。
 
  四是切实加强农村金融贷款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诚信借贷氛围,提高群众借款及担保风险意识。由于贷款的主体多为农村的农户,然而这类农户对金融借贷的性质又认识不够,导致对还款的确实履行大打折扣。为此,要加大对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与教育,进而促使借款人能自愿地履行还款义务。